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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作者 市律协 来源 市律协 日期 2023/06/01 点击 3154                  

汉中市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汉律纪处字〔2023〕2号


  投诉人:闫风年,男,汉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七村63号,身份证610102198701303118。

  被投诉人:周强,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7202010261376。

  2023年4月6日汉中市律师协会接到汉中市司法局关于闫风年投诉周强律师的转办单,要求及时调查了解,并将处理意见及结果书面报汉中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汉中市律师协会投诉查处中心随即组成调查组开始调查。2023年5月10日汉中市律师协会收到汉中市司法局转来司法部、陕西省司法厅相关信访材料和要求。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闫风年诉称:因被人冒领保险金于2021年聘请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可该所周强律师收取代理费后长达2年多不仅没有为投诉人维权,反而欺骗投诉人说已立案、开庭、中途有老法官去世、被告申请笔迹鉴定,被告不愿意赔偿损失等案情细节,让投诉人不得不相信律师讲述的事实。经投诉人调查西安市新城法院,根本没有投诉人与被告的任何案件记录,周强律师的行为直接导致延误了诉讼时间,有可能导致无法维权。其诉求是:1.调查自2021年5月19日至今周强律师利用律师身份做出超出本案授权范围以外的行为,并给闫风年书面回复;2.要求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及周强解约,锐博律师事务所及周强不得代理闫风年诉讼的被告及第三人的任何案件;3.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及周强律师在2021年5月19日至今所做的与闫风年相关的任何事都无效;4.顾虑周强是律师,担心今后对闫风年的人身等安全造成威胁,希望司法机关做出正确处理,特此到公安机关备案,保护我的安全;5.闫风年对周强律师的行为表示不认可,要求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及周强律师向闫风年就以上行为书面道歉;6.请求查询周强律师在2021年5月19日至今所代理及参与的案子里涉及闫风年相关的案件;7.如果闫风年发现周强律师调取闫风年资料,闫风年有关要求司法机关处理周强律师;8.查明真相,查明到底是谁指示周强律师做出欺骗闫风年的行为。其目的为何?

  投诉人闫风年提供了与周强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未提供其他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7月23日周强告知闫风年“昨天案子都交到立案庭了”;2021年8月20日周强告知闫风年“7月20多号交的立案材料,因为疫情防控,已经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9月20日周强告知闫风年“已经确定10月26日调解”;2022年11月4日周强告知闫风年“本来定的27号开庭,因疫情封控延期”。

  被投诉人周强律师辩称:2021年5月23日接受闫风年委托;2021年6月22日向闫风年发送了起诉状草稿并补正;2021年7月22日,周强到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立案,因立案庭海通达系统异常,未完成立案;2021年9月底,周强到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立案,因未排到预约号未能立案;2021年10月,周强去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立案,因预约号已排满,未能立案;2022年3月底,因西安疫情原因,周强进行了网上立案,但法院未审核,与新城法院立案庭联系请求审核后,被告知系统有问题最好现场立案;2022年5月,周强去新城法院现场立案因核酸报告过期和汉中返汉疫情管控未能完成现场立案;2022年7月之后,周强又接受了两个起诉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周强在微信备注时把闫风年与其他当事人混淆,将同类他案的进度误为闫风年案件的进度通报给了闫风年,造成了闫风年误以为自己的案件已经立案;2023年1月3日,周强发现错误后再次在网上立案,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查不通过。

  被投诉人周强律师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更新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17时51分的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网上立案信息(显示“审查不通过”)、与闫风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未提供其他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1月9日周强给闫风年退6000元并称“后面免费代理”,闫风年没有接收;2023年1月10日闫风年给周强发微信称“我昨天早上去调档发现没有立案,我就无法再信任你了”并提出解约;2023年2月4日周强通过微信向闫风年道歉;其他与闫风年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一致。

  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提供材料称:2023年1月11日闫风年投诉材料转至汉台区司法局,汉台区司法局责成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调查处理。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后,做出处理决定:1.同意解除委托,责成周强将所有涉案资料全部退还闫风年;2.全额退还闫风年缴纳的代理费6000元,并责令周强律师按照代理费的百分之五十(3000元)向闫风年进行补偿;3.责成周强律师向闫风年书面道歉并出具承诺,不再以此次投诉事件为由对闫风年实施任何可能给闫风年造成人身安全等威胁行为。

  经调查可以认定的事实为:2021年5月23日闫风年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接受闫风年委托,指派李磊、周强律师为闫风年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人,代理费6000元。闫风年给李磊、周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包括立案)。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收取了6000元代理费。网上立案截屏显示,闫风年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一案,接收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原告闫风年,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第三人闫颖,审查不通过,更新时间2023年1月10日17时51分。2023年2月4日,周强通过短信、微信向闫风年道歉。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与闫风年多次电话沟通,因闫风年没有来汉中,6000元退费及3000元补偿款一直没有交给闫风年。

  本会认为,闫风年所投诉的事实基本属实,周强的辩解意见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成立。从接受闫风年的委托到2023年1月10日闫风年提出解约,时间长达19.5个月未完成立案,周强的行为明显属于代理不尽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处分。闫风年的其他投诉事项不属于本会受理调查范围,本会不作处理。

  本会已对周强律师进行了约谈,同时约谈了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求加强对所内律师业务的管理。鉴于周强律师执业时间较短,也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之处,已通过微信、短信向闫风年道歉,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集体讨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十六、二十二条的规定,本会决定:

  一、对周强律师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二、责令周强律师对闫风年书面致歉。

  对于是否解除代理关系、是否向闫风年退还代理费及予以补偿等问题,由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周强律师与闫风年协商处理。

  如不服本会处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查。


汉中市律师协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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